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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叠叠狈闯协定》缔约方的益处

鉴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叠叠狈闯协定》)对于改善海洋健康和韧性的重要性,执行《协定》将惠及所有人。唯有普遍参与,才能最有效地实现《协定》目标。

《协定》的所有缔约方,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将各自从《协定》中受益。它们将受益于海洋遗传资源和数字序列信息方面活动的惠益分享。它们能为建立和实施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等措施的决策做出贡献,并从中受益,还能参与《协定》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进程。它们还将从参与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中受益。

成为《协定》缔约方也有相应义务,包括行使必要的管辖或控制,确保《协定》各项规定得到实施和执行,并为缔约方大会决定的预算和《协定》所设机构的运作缴纳会费。不过,能力有限的国家将获得援助。

如何成为《叠叠狈闯协定》缔约方?

一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通过先签署后批准、核准或接受的两步程序,或通过单步加入程序,成为《协定》缔约方。

《协定》于2023年9月20日至2025年9月20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所有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在此期间,可与预约签署《协定》。《协定》签署方有义务不采取有损《协定》目标和宗旨的行为。

不过,签署只是成为《协定》缔约方程序的第一步。

要成为《协定》缔约方,一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必须通过具体行为表示同意受《协定》约束。换言之,必须表明愿意承担《协定》所载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对于已签署《协定》的国家,可通过批准、核准或接受的方式确定同意接受约束。

自2025年9月21日起,即签署期结束后,希望成为《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通过单步加入程序成为缔约方。

国际层面的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行为不同于在国内层面按照国内程序进行的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行为。

在国际层面,必须通过向作为《协定》保存者的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核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来表示同意受《协定》约束。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编写了批准、接受或核准《叠叠狈闯协定》的文书范本,可用于此目的(见英文文书范本法文文书范本)。有关签署《协定》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核准书的问题可与条约科联系(treatysection@un.org)。

就条约法和实践的许多方面提供了更多信息,包括如何签署和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

已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名单可在网站上查阅。

《协定》将在第六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一百二十天产生效力(条约法中称为“生效”)。届时,《协定》将对已成为缔约方的所有各方产生约束力,这意味着《协定》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将生效。

希望成为《叠叠狈闯协定》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考虑采取的其他行动

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时不妨考虑下列事项。

临时适用

在《协定》生效前,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可临时适用《协定》。对临时适用的同意必须在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时以书面通知保存者的方式作出。临时适用将在《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终止,除非提前以书面形式终止。

解决争端程序的选择

对于《协定》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十五部分规定的争端解决条款解决。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可考虑它们希望适用第十五部分所载的何种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协定》下的争端。

对于《公约》缔约方:

  • 缔约方根据《公约》第二八七条(该条规定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按照《公约》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或按照《公约》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之间选择一种程序)接受的程序将适用,除非该实体在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接受另一种程序;
  • 根据《公约》第二九八条(该条允许缔约方将某些类别的争端排除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所作任何声明都将适用,除非该实体在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作出不同声明。

对于非《公约》缔约方:

  • 非缔约方可通过向保存者提交书面声明的方式,自由选择《公约》第二八七条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解决争端程序。若实体未作声明,则被视为接受附件七仲裁法庭作为其选择的程序;
  • 非缔约方可以书面声明,对于《公约》第二九八条规定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不接受采用一种或一种以上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解决《协定》下的争端。

保留、例外、单方面声明或说明

对《协定》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除非《协定》某些条款明示许可。保留或例外是意在排除或更改条约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声明。根据《协定》第十条,缔约方可对生效之前收集或生成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的利用排除适用《协定》。为此,缔约方必须在签署、批准、核准、接受或加入《协定》时,以书面形式向保存者作出例外。

与保留不同的是,允许一国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作出声明或说明,目的在于除其他外使其法律和规章同《协定》的规定协调,但这种声明或说明无意排除或修改《协定》规定的法律效力。

有关保留和单方面声明的更多信息,可查阅联合国法律事务厅条约科编写的《条约手册》。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提供的可在此查阅。